【使用说明:此协议为模板,需要根据具体场景略微修改,内容也有可能因为法律法规变动而需要调整。如有疑问可以添加翟律师微信:15618836518(电话同)】
合同编号: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承租人: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位于 。
(二)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结构:砖混,配备设施设备及附属家具、电器、装修等情况:简单装修。
(三)房屋户型: 。
(四)所在楼层:共 层,地下 层,所在 层。
(五)房屋权属状况:房屋权属证书编号: 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 ,共有权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抵押设立情况:
(六)租赁用途: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5年,自2021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出租人应于合同签订次日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承租人,合同签订日至2021年7月31日为免租期,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租赁期满承租人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提前30日向出租人提出续租要求,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租房屋。
第三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每年房屋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玖万陆仟元整(小写 96000元),按【年】支付,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租金各期支付日期每年7月10日前。租赁期间,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单方调整房屋租金,不得无故终止合同。
(二)押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承租人应当承担的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毁赔偿和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承租人。
第四条 其它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下列费用:(1)-(11)费用由承租人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卫生费(9)上网费(10)车位费(11)室内设施维修费。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出租人承担。如承租人垫付了应由出租人承担的费用,出租人应根据承租人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承租人返还相应费用。
第五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出租人【允许】承租人【装饰装修】【增设附属设施】【增设设备】。如出租人允许,租赁期间届满、合同解除后,上述约定事项按【由承租人拆除并恢复房屋原状】。
(二)租赁期内,租赁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等非承租人原因导致的损毁,由【出租人】负责维修、更换,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2.因承租人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毁的,承租人负责维修、更换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转租
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人,但承租人需要书面告知出租人,并且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剩余期限。本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房屋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赔偿损失。
第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租赁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交验,承租人应当结清其应承担的费用。
(二)出租人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环保、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
(三)合同期限内,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30日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收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15日内回复出租人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房屋,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放弃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经租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书面通知出租人,单方解除本合同:
1.延迟交付房屋达15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书面通知承租人,单方解除本合同: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5日或欠缴各类费用达10000元的;
2.改变房屋用途或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3.违反本合同约定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毁并拒不维修、更换或赔偿的;
4.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等相关情形的;
5.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如遇到路面维修、管道铺设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六)如遇到城管维修、政府管制、在租赁物所在辖区内发生重大疫情、重大安全问题等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超过30日的,任何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并在7日内完成退费、费用结算等事宜。
合同变更或解除后,房屋租赁各方应及时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变更或撤销手续。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出租人有第八条第三项约定情形之一的,应按10000元标准 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有第十条第四项约定情形之一的,应按 10000元标准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出租人并可要求承租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承租人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90日通知对方,并按一个月房屋租金标准支付违约金。提前解除合同的,出租人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出租人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承租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出租人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承租人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承租人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10000元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不成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定代理人:
开户行:
帐号:
地址: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承租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帐号:
地址: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XX市XX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