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荆州住房公积金司法案件工作程序,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和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近日,荆州市出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司法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公积金查询、冻结、扣划等公积金司法执行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办案需要,可以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助查询案件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公积金信息;需要冻结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予以协助;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对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且不存在公积金贷款还款义务或担保责任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协助扣划。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对不缴或少缴公积金的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申请,人民法院将依法受理。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各级人民法院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司法执行行为,将对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公积金资金安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来源:荆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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